大陆人要到台湾永久居住需要什么条件?

2020-05-01 时事 1173阅读

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

一、第十六条 (申请在台定居之情形)

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1、台湾地区人民之直系血亲及配偶,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十二岁以下者。

2、民国三十四年后,因兵役关系滞留大陆地区之台籍军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其配偶。

3、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后,因作战或执行特种任务被俘之前国军官兵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其配偶。

4、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前,以公费派赴大陆地区求学人员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其配偶。

5、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前,赴大陆地区之台籍人员,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且有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姐妹者。

6、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难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滞留大陆地区,且在台湾地区原在户籍之渔民或船员。

大陆地区人民依前项第一款规定,每年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之数额,得予限制。

第一项第五款至六款之大陆地区人民,其配偶及直系血亲,亦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二、第十七条 (申请在台居留之情形)

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

1、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结婚已满二年或已生产子女者。

2、其他基于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经主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者。

3、前项第一款情形,台湾地区之配偶于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婚者,申请前应经该后婚配偶同意。

大陆地区人民依第一项规定,每年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之类别及数额,得予限制;其类别及数额,由行政院函请立法院同意后公告之。

依第一项规定申请居留者,在台湾地区连续居留满二年后,得申请定居。

依第一项第一款许可居留或依前项许可定居之大陆地区人民,有事实足认系通谋而为虚伪结婚者,撤销其居留许可或户籍登记,并强制出境。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逾期停留或未经许可入境者,在台湾地区停留期间,不适用前条及第一项之规定。

前条及第一项申请定居或居留之许可办法,由内政部会同有关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发布之。

扩展资料

一、入台大陆人民之径行强制出境

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机关得不待司法程序之开始或终结,径行强制其出境:

1、未经许可入境者。

2、经许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者。

3、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者。

4、有事实足认为有犯罪行为者。

5、有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之虞者。

前项大陆地区人民,于强制出境前,得暂予收容 。

前二项规定,于本条例施行前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人民,适用之。

二、入境大陆人民之强制出境及其费用之负担

台湾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负担强制出境所需之费用:

1、使大陆地区人民非法入境者。

2、非法雇用大陆地区人民工作者。

3、雇用之大陆地区人民依第十四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强制出境者。

前项费用,由强制出境机关检具单据及计算书,通知应负担人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