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这方面似乎并无统一的说法,因为,在税务部门眼中,所谓的高收入者,一般是指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个人。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度全部所得。这条规定,是我国在2005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时明确作出的两处重大修改中的一处,并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全国执行。
在于加大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监控力度,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由于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加上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此后,在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中也提到,要“推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常态化管理,不断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加强申报补缴税款管理。”“逐步建立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交叉稽核机制,完善高收入者税源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