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二、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三、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四、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栏次中;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税额,或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申报抵扣。
纳税人取得车票计算认证抵扣,不用网上勾选认证,也就没有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现在车票可以抵扣进项税了,企业不要为了增加进项税,就找一些与自己企业经营无关的,或者不是本单位员工取得车票进行抵扣。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交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交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车票可以抵扣,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车票不能抵扣,如果取得“不征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上没有税额,也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取得注明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根据税额抵扣;与经营相关车票的可以抵扣,但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取得的车票不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