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发票抵扣,这是一般纳税人的业务范围,如果不是一般纳税人,不涉及增值专用发票抵扣的问题。现在假设甲方是一般纳税人。甲方已经将采购完的货物进行了销售,并开具了发票,现在必须要取得供货方即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能进行抵扣,当月要按给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向国税局进行交增值税。现行法律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每月要交纳的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假定甲方没有进项税额转出)的差额,销项税额就是甲给乙开具的发票上的税额,进项税额是丙给甲开具的发票上的税额。现在如果丙不给甲开具发票,则现在进项税额为零,要将销项税额全部交税。举例说明:甲花11700元从丙方采购货物,其中税额为1700元(这是进项税额),将这批货物以23400元卖给乙,其中税额为3400元(这是销项税额),假设当月只有这笔业务,则当月的应交增值税是3400-1700=1700,如果丙不给开发票,则当月的应交增值税是3400-0=3400,甲多交税1700元。
采购时甲方付款给丙方,应该向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这样,甲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才能不会给企业增加损失。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时也要取得发票,否则只有出库没有入库,期末库存是负数,会计可以暂时估价入账,但不能永远估价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