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中的责令退赔是需要被害人自己申请执行还是刑庭直接移送执行局执行?

2020-05-31 社会 601阅读
正常的程序是走刑事诉讼程序,也就是被告人不退赔的话,移交执行局进行,被害人无权申请,也无权提前民事诉讼。但是有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 九条进一步明确:“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 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表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由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一并予以解决,本批复也明确在刑事判决主文中应当写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 内容,故被害人无须通过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并维护其权利,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在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案件中,被害 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利息、折旧等损失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贯认识和做法。
但是,对于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对此问题,分歧意见较大。一般而言,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主要有两种情况:
1.经 过追缴或者退赔,赃物(原物)没有全部追缴,赃款(本金)没有全部退赔,或者兼而有之,被害人的损失仍未得到弥补。此种情形,一般表明赃物已无法追缴,被 告人也无退赔能力,类似于无法执行的情况。但是,由于已经在刑事判决中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任何时候,只要发现被告人有财产,司法机关均可依法追缴 或者强制执行。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否则就会造成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的重复、冲突。即使以前的刑事判决中没有继续追缴或者责 令退赔的内容,也应当继续通过刑事诉讼途径予以弥补和解决,不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2.原物已经全部追缴,本金已经全部退赔,但被害人的损失仍未得到弥补。比如,虽然原物已经追缴,但原物已有损坏、贬值;虽然本金已经退赔,但还有利息损失等等。此时,被害人的损失仍是直接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曾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2013年1月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并未沿用上述规定。《批复》也只是明确: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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