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购买时已办理备案登记,尚未办理房产证是否可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有些开发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出让合同允许的建筑容积率,却未能按要求补交增容地价及签订补充合同,这种情况下产权证暂时无法办理。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也必须与批准的用途一致,但有些商品房项目建设时超出市政府批建的用地红线,或是开发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自变更设计、超建、超层,且未能补办手续,这都将影响该商品房项目产权证的办理。 此外,有的开发商隐瞒真实情况,将已抵押给银行或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出售给购房者;有的开发商未按规定办理交易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或虽有备案登记但其商品房实际建筑面积超出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面积范围;有的开发项目由于工程质量问题或消防验收问题无法竣工验收,无法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有的开发企业倒闭或开发商下落不明,无法提供开发商应提交的立项批文、土地权属证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土地房屋图表资料等材料,这些情况都将成为办理产权证的障碍。 办不了产权证,该向谁“问责”? 购房人从房地产商手中领取钥匙,并不等于已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只有当购房人取得自己的房产证时,才真正享有对自己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即依法对自己所购房产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办不了产权证,业户自然是不答应,知道自己手续不全办不了产权的开发商只能百般推脱,于是业主就继续与开发商“纠缠”,有的一“缠”就是几年,还有的闹上了法庭。 对此,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很理解居民买房后办不了产权的心情,但是对于少手续的商品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是不能办理产权。如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办理了产权证,只能招致开发商更多的违规行为出现。 在调查中记者了解到:开发商开发完成一个项目,需要与计划、规划土地、城建、房地产、环保、卫生、开发办、消防、水务、电业、城建、电信、邮政、人防、综合执法等很多部门“打交道”,只有领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等证件以后,开发建设的项目才是合法的。可为什么一些没有按规定申报领取有关证件就从事开发建设行为的房地产项目,仍然“畅通无阻”呢?有关人士认为,产权证办理“难”并不是一天两天的问题,而且也非某个城市的特有现象,在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初期,在全国很多城市,都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有关部门管理权责不明确、管理尺度不严、管理界限不清、监督不力等问题。这种“不作为”甚至违法操作,给开发商的违规行为“开了绿灯”。 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表示,解决产权证遗留问题,并不是一两个部门的事情,而是需要各个部门的共同协调与监督,都要负起自己的责任。而对此再不“作为”,只会更加损害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据悉,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开始着手研究解决产权证办理方面的一些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