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数额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人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三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