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四款的规定

2020-08-31 社会 179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内容是主犯和犯罪集团的定义及对主犯如何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3)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扩展资料

刑法处罚如何量刑: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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