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你的问题,根据2012年7月1日起实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暂且帮你分析如下:
1、申请立项的公文,包含请示或者商洽的内容,肯定不能用“报告”。“报告”是专门用于向上级说明情况的文种,报告中可以反映现有的问题,但请示和商洽性的内容是不能有的,《条例》中特别规定“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内容”。
2、就你所述的情况,属于平级单位之间的公文,从文种选择上应当是用“函”;但是在实践中,很少有这么用的,下面会详细说明;
3、实践中,这种类型的公务,一般的处理程序是:申请立项单位向县(区)政府提出请示—县(区)政府批示发改委提出具体意见—发改委提出处理建议(同意或否)—区政府据此形成批复,复申请单位。
当然,工作中有时也确实会碰到一些不规范的要求,比如县发改委明确要求申请立项街道向其发出请示(这主要是存在在一些主管职权范围大而对公文管理和流转又不是很较真部门,比如财政局、建设局等,笔者在乡镇工作时也遇到过),这种情况大家都明白,对方不懂(或者无视)公文的处理程序,虽然是平级单位,但毕竟有求于人,为了顺利的完成工作,也只好配合一下“领导”了,“请示”一下也就算是照顾下面子吧,呵呵。但从公文的角度上讲,这样的“请示”不但于规定不符,而且会被人笑的,你明白。
先回答这些吧,希望能够帮到你,如有不明确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