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申请表》。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内地父亲或母亲的相片。
三、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8周岁公民,由监护人陪同,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验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六、其他证明材料:
1、属于夫妻团聚定居的,提交结婚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有偕行子女的,还需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和其由即将赴港澳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2、属于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出生证等)、父母的结婚证明。
3、属于子女投靠父母的,提交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的,需提交其由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4、属于子女照顾父母的,提交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其他兄弟姐妹同意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自愿放弃本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照顾父母的声明公证。
5、属于父母投靠子女的,提交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
6、申请人与拟团聚的港澳亲属为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7、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第十二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
(二)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冒用他人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的;
(三)拒绝交验证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