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经济犯罪的实例

2020-09-28 社会 41阅读
自1999年l2月至2004年3月,时任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国家股占86.43%,企业股占13.04%,职工个人股占0.53%)总经理的张某指使公司的财务人员将公司部分运费收入、职工集资款和住房抵押金等共计408万余元存入该市建设银行等处获取高息,本金及利息一直记的账外账。2004年3月,张某和董某、刘某(均系该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将账外账上的本金408万余元入了有限公司的账,而利息l70余万元仍记在账外账上。2004年4月,张某又指使董某、刘某将利息l70万余元中的94万元用于购买4台依维柯供公司从事营运,但仍记在账外账上。2005年4月,该公司实行国有产权买断式改制,并成立公司改制工作组,张某为“工作组”成员之一。张某明知原公司有4台“依维柯”和利息76万余元仍未上账,却故意隐瞒,并指使董某、刘某、王某(系该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只能按原公司账面上的情况向“工作组”说明情况,致使“工作组”没能发现这170万元。后张某等46人最终仅以144.9万元买断经营该公司。其中,张某出资82.8万元,占46%的股份;董某出资3.5万元,占1.94%股份,刘某与王某各出资3万元,各占1.67%的股份。2005年5月,清产核资结束后,张某召集董某、刘某及王某开会,要求董某等人将原公司4台“依维柯”和利息76万余元开成运输收入,分批进到改制后公司的账上。其中,50万余元被该公司支付给市国资局,作为产权转让金的一部分;25万余元被公司用于基建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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