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规定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性质。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3号)第三条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 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因此,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3、安生生产费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不同性质的支出。 企业按规定缴存的安全风险抵押金,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企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商品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安全风险抵押金时: 借: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