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

2020-06-01 社会 95阅读
1、劳务派遣合同终止由用人单位提出,还是要由劳动代理公司提出?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劳动者提出合同终止吗?或合同到期后,由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不续签合同,既可终止劳务派遣合同?
回: 劳务派遣合同是受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实际劳动关系双方已经很明显了,劳务派遣合同的终止应由此双方的一方或双方提出;合同到期的,当然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是否续签,而不是实际用工方,不过实际用工方起着是否续签的决定性作用。(此问题没有什么可疑之处)
2、劳务派遣合同终止是不是同劳动合同终止一样,予以一定补偿?如何补偿?并由用人单位或是劳务代理单位谁承担补偿费用?
回:经济补偿是一样的,参照劳动合同法的须补偿条款;在法律定义上,劳务派遣公司是补偿费用的承担方,实际运作中,可能劳务派遣公司会提前将此风险费用转嫁给实际用工方。

3、若劳务代理公司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损害劳动者权益,规定在何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实际工作地或劳务代理单位所在地)进行劳动监察投诉?
回:实际工作地或劳务代理单位所在地都可。
4、若用人单位连续与劳动者存在用工关系,但选用多家劳务代理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如何处理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按与用人单位存在工作时间计算,还是按与最后一家劳动代理单位存在劳务代理时间计算?
回:选用多家的概念不清,无法解释,前提有个合同合法性认定的问题,楼主的意思是否想说明“原派遣到期,转换另一家做派遣”?如果是这样的话,与工作年限应无实际瓜葛,再说以现新法的实施细则不明之前,没有必要这样做。一般工作年限以最后一家劳动代理单位存在劳务代理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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