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原则所规定的“四个服从”的具体内容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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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服从”,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有利于维护全党的集中和团结统一,有利于个人和集体、局部和整体、当前和长远利益的正确结合,有利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制定和执行。“四个服从”的核心是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全党服从中央是党的最高利益所在,只有坚持全党服从中央,保证政令畅通,才能保证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才能在改革中妥善处理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以及地方和中央的关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扩展资料:
民主集中制由列宁最早提出,概括地说,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党员八项权利: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持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