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答疑: 《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中专家的单位来源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项目,只要是从符合要求的专家库中选取的专家,可以全部来自同一单位。但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商务部令2014年1号令明确规定同一项目包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1号令)第五十一条:“同一项目包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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