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三理解是对的。
我先简单说下增值税的交税规则。
A出售原材料,B购买原材料做成成品,C购买成品。原材料不含税100元,成品不含税150元,增值税率17% 。
A出售原材料,跟B收取117元。其中A货款100元,17元增值税,这17元是B出的(B给了A117元)。由A向税局缴纳。B作进项税额17元
B购买原材料,生产成成品,出售给C,销售175.5元,150元为货款,25.5元。这25.5元是C出的。C给了B175.5元。B做销项税额25.5元
B代收了C25.5元税款。那么B应当向税务局缴纳25.5元税款,但是由于A代收了B17元税款。所以B想税局缴纳25.5-17=8.5元。B得应交增值税
即,该原材料在B处价值增加了50元,应当缴纳50*17%=8.5元增值税。(这8.5元是C给的钱,如果C再卖给了D,则C可以跟D要到增值税销项税额,C就不掏钱了,由D掏钱。)
因此,一个东西,它无论流转了多少次,是价值增加或者减少,无论变成什么样子。它都只交一次。下家承担税赋,如果没有下家,不再出售的,就是最终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