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交警没收电动车的法律依据是《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
第一项 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驾驶拼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销毁。
驾驶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
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前来接受处理并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还车辆,车辆有非法加装装置的,应当拆除。
扩展资料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八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二点二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不得驶入机动车道,但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除外。
(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过江隧道以及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五)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