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指行政地位相当于地区的市,属于地级行政区,为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因其行政地位和地区(地区行政专署)相当,故被称为“地级市”。
1983年在广泛“地、市合并”以前,与“地级市”行政地位相当的多被称为“地区”,其时“地级市”均为省会城市和重要工业城市。此时的“地级市”辖域为市辖区为主,省会城市管辖1—2个县。非农业人口在整个人口中所占比例为少数,此时期的“地级市”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城市。
1983年以后,属于第一级行政区的省、自治区和及其管辖的地级行政区中,地区为主要形式,其时仅有较大的市(省会为主)管辖县级行政区。由于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开始出现“地市合并”、“撤地建市”和“地改市”。地级市称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类型。
“地市合并”、“撤地建市”和“地改市”,指撤销地区、撤销原“地区行署”驻地的县级城市,组建后的城市辖域也多为原地区辖域或在所属省区极小范围调整辖域。多以由被撤销的县、县级市重新组合,成立市辖区,其他所辖各县级行政区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