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扩展资料:
退回补充侦査,是指将移送起诉或审判的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机关,要求对案件中犯罪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部分重新侦査。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和实践,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需要补充侦査的,可自行侦査,也可退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院的侦査部门补充侦査。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发现新的事实的,可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査。
退回补充侦査时,应连同案卷一并退回并提出补充侦査意见书或决定书。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回补充侦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