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直接结束在检察院和检察院不予起诉退回公安机关撤案有什么区别?

2020-05-06 社会 199阅读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扩展资料:

退回补充侦査,是指将移送起诉或审判的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机关,要求对案件中犯罪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部分重新侦査。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和实践,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需要补充侦査的,可自行侦査,也可退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院的侦査部门补充侦査。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发现新的事实的,可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査。

退回补充侦査时,应连同案卷一并退回并提出补充侦査意见书或决定书。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回补充侦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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