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投资后未获得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或分配利润,下同),或者虽然分回现金股利但均已计入投资损益的,转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应与取得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相同;(2)如果成本法核算时已用分回现金股利冲减初始投资成本,转为权益法核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即为冲减后的投资成本;(3)采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计量的投资账面价值,2号准则中规定是指“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比如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股票投资,这类投资转为权益法核算时,账面价值一般为公允价值;(4)以上规范仅仅是转为权益法时确认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权益法核算开始时,还应按其他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转为权益法前的投资核算应以权益法为准进行追溯调整。
1.应补充确认自成本法开始至采用权益法这一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应计份额;如果这一期间投资企业分回现金股利,应从该份额和投资“损益调整”中扣除。
2.这一期间被投资单位因净损益以外的原因导致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以下简称净资产)变动的,投资企业也应按原持股比例确认其应计份额。
3.对于股权投资差额,应按2号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指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不作账务处理;股权投资差额为贷差(指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投资成本。
4.上述按原持股比例计算的股权投资差额,应与追加投资业务中计算的股权投资差额合并考虑,在此基础上确定与整体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