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所知,从规范性来看说,尽管我国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名称中含有“环境影响评价”的字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并且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但是,就环境影响评价的书面成果——即,报告书,却使用的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然,针对规划、建设项目就应该是《**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尤其这些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的材料一般不叫”**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从现实意义而言,在法律法规的内容方面而言,其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但由于技术手段等方面的限制,这个”评价“形成的结果,不一定是”严格“意义上的评价,因为,你知道,一个报告书除了评价之外,还包括公众参与、规划的协调性分析等其他内容,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形成的书面报告叫”环境影响报告书“也是合理、科学的。
望能有益于您,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