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但并没有规定报告表不需要开展公众参与。
二、现行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要求没有规定一定需要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三、环保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各地应当对变电站、垃圾压缩站、公交站场、医院等涉及公众利益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的公众参与工作进行细化,特别是通过细化和修订公众参与调查表,使得公众参与调查能够客观反映公众反对项目建设的原因,使环评管理有据可依”。
四、浙江、广东等部分省市也作出了与本文第三条类似规定。
五、从环评编制单位和项目的业主的角度,如项目确可能对周边公众产生影响,从有利于今后项目建设的角度,建议还是适当开展公众参与工作,而不应将其视为负担。
六、可以确定登记表是不需要开展公众参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