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规定适用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个建设项目,那报告表登记表就不适用了吗?

2022-08-01 时事 218阅读
一、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但并没有规定报告表不需要开展公众参与。
二、现行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要求没有规定一定需要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三、环保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各地应当对变电站、垃圾压缩站、公交站场、医院等涉及公众利益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的公众参与工作进行细化,特别是通过细化和修订公众参与调查表,使得公众参与调查能够客观反映公众反对项目建设的原因,使环评管理有据可依”。
四、浙江、广东等部分省市也作出了与本文第三条类似规定。
五、从环评编制单位和项目的业主的角度,如项目确可能对周边公众产生影响,从有利于今后项目建设的角度,建议还是适当开展公众参与工作,而不应将其视为负担。
六、可以确定登记表是不需要开展公众参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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