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08年发生下列业务:(1)销售产品收入200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万元;(2)接受捐赠材料一

2022-04-18 财经 143阅读
(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
企业会计利润=2000+3+20+3.4+60+10-1000-500-300-50-40=206.4万元
(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
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万元,应调减应纳所得额。
(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招待费和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广告费调整额
以销售营业收入(2000+10)万元为基数,不能包括营业外收入。
广告费限额=(2000+10)×15%=301.5万元;广告费超支400-301.5=98.5(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5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该企业对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
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①80×60%=48(万元);②(2000+10)×5‰=10.05(万元)
因10.05<48,所以招待费扣除限额为10.05万元,超支=80-10.05=69.95(万元)
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95万元。
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直接对私立小学的捐赠不得扣除;行政罚款不得扣除。
捐赠限额=206.4×12%=24.768(万元)
该企业20万元公益性捐赠可以扣除;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13(10+3)万元
三项共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1.45(98.5+69.95+13)万元
(4)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06.4-3+98.5+69.95+13=384.85(万元)
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384.85×25%=96.2125(万元)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即新产品开发费用70万元的处理问题,题目中没有给这部分开发费用是否符合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如果符合加计扣除的规定,在经过税务机关备案后应予以加计扣除,这样的话,
应纳税所得额=384.85-70*50%=349.8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49.85*25%=87.46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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