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驾驶人在十五天内进行科目一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后,还要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记分才会清除。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记录单》的有效期为3个月,驾驶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满分教育。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考试存在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场秩序、由他人替考等行为的,本次考试终止,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重新预约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满分与审验教育记录单应能够反映驾驶人的个人信息、接受教育的时间、教育形式等内容,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提供的式样灵活调整,制定本地适用的驾驶人满分与审验教育记录单。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不具备违法车辆停车接受处理的条件或者交通堵塞时,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
第五十条 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
第五十一条 交通警察依法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并应当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妥善处置车辆所载货物。
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能够自行处理但拒绝自行处理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登记货物明细并妥善保管。
货物明细应当由交通警察、机动车驾驶人签名,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货物登记明细上注明。
参考资料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