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保险联系单

2022-08-17 社会 59阅读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是: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相关规定有:1988年7月21日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原劳动部于1988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 参保人员如何就医? 参保人员首先应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孕妇保健手册》。早、中期产前检查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并取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范围内进行。参保人员晚期产前检查、分娩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所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晚期产前检查、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作为本人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分娩、就医或者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一旦选定,原则上不变更。 如何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妊娠检查、产前检查、分娩、流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支付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因严重并发症、合并症转院医治或者生育的,在本人原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应享受的生育医疗补贴,待参保人员在新转入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疗终结或分娩后,再由新转入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支付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转往外地生育、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因急诊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者分娩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时间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领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如何办理津贴? 参保人员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应于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出院(站)后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参保人员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将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按标准发给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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