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安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是单位和个人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缴纳的比例根据企业实际的情况进行缴纳。
2、公积金缴纳基数是按照社保工资缴纳的。
(1)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
(2)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3、以下情况可以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购房合同及发票(看原件留复印件)
(2)离、退休: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离、退休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在职死亡:委托提取人身份证明,提取人单位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自建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建房审批手续(准建证原件及复印件)
(5)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有关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6)出境定居: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出境定居证明
(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个人申请,单位证明
扩展资料
1、缴存比例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最高不得超过12% 。
2、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3、其他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应按政策规定中的工资总额足额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2)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本通知下发后,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做好各缴存单位、受委托银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抽查与监督,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缴存单位提供便捷服务。
(3)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4)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有,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本地宝-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