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你所在的工作单位开证明,证明你在该单位工作,并且人事档案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考试是全国统考省市区,可以这样开证明参加考试;如果是省考,即使参加了考试并且取得了合格成绩证明,到认定时必须回户口所在地,跨省的成绩不会被承认。
考生的户籍或人事档案必须在当地才可以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如果二者一个都没有则必须要返回户籍所在地方可报名。
扩展资料
(1)人事关系的概念。由于目前尚未发现某一部教材给出了人事关系的定义,所以笔者根据我国人事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国家公务员暂行管理条例》及人事管理的概念,总结出了我国人事关系的概念。
即:在我国各级人事部门管辖的人群中,人与人、人与事、人与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或者讲,指事的总量与做事人总量的关系;事的种类与做事人类型的关系;每件事对人员资格的要求与做事人资格条件的关系;共事人之间的关系。
(2)人事关系的特征:
其一,人事关系现阶段的主体是一个复杂多层次的主体。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一般国家公务员和工勤人员;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各类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退休退职的干部和职工;还有部分企业职工。
这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如该条例第17条规定:“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家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3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另外,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人事部内设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综合计划处、干部调配处、考核奖惩处、培训教育处、职称评定处、工资福利处、退休处、专业技术干部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从中也可看出人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
其二,人事管理中的人的劳动报酬由组织考核而定。如《国家公务员条例》第64条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其三,人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法规、条例为多门、多部。如:《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