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规程:
一、事项名称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申报
二、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残疾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第2号令)
三、申报数量及方式
无申报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四、申报条件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五、申报材料
1、区民政部门评残请示1份;
2、《四川省残疾军人、伤残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3份及检查报告单原件;
3、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给区民政部门的评残正式公函;
4、本人申请;
5、本人因战因公受伤档案依据或原始医疗证明;
6、2名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7、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4张(在职人民警察着制服);
8、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9、受伤时身份证明:
10、公务员、人民警察负伤时所在单位对其因公受伤的认定证明:
11、其它相关材料。
六、申请表格
《四川省残疾军人、伤残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评(调)残申请表》、《证明人证明材料》,可在区民政局领取。
七、申报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单位出具意见
3.区民政局审查
区民政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对,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四川省残疾军人、伤残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鉴定,由市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区民政局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四川省残疾军人、伤残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八、申报时限
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予以受理,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鉴定;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民政局。
九、申报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申报年审或年检
无
十一、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事项
十二、事项类型
上报件
十三、目前是否在中心办理
否
十四、是否上网预审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