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已经受伤30多年的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
至少我自己就经历过三次《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改动,第一次就是我们南疆参战回来受伤治疗结束评定四等六级“革命残废军人”的时候,沿用的就是建国以后由内务部编制的《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名称可能有所不同、下同),第二次是1988年民政部对此进行改版,《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的内容也是四等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主要的评定标准基本没有什么改变,最明显得就是最轻的三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至少也要利手食指(扣枪机的手指)受伤不能动作或者失去才行。
第三次就是现在沿用的2004年版(2012年进行过修改)《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这次改动有几个特点:
1、与国际残疾军人标准接轨,其相应的级别一改原来四等六级制,为十级残疾等级制;
2、2004年版《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所描述的内容,不但有十级中每一级的几十条具体款项,而且标准最后还有具体的注解和说明,统一了评定小组所要掌握的评定依据;
3、依照同期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评定对象受伤军人的名称改为“残疾军人”;
4、由于实行了十级制的伤残军人评定,其内容显然比以前宽松,比如上面我讲的手指受伤的事项,只要任何一截手指末节断离的,就是十级残疾军人(由此我们不少参战战友有评不上,到了名正言顺补评到九级、十级残疾军人的);
5、所有评定标准条款中,对于患病致残的描述显然多余以前的任何标准。
我所理解的就是这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