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标准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四级肢体残疾:
1、单小腿截肢或缺损。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 70度;脊椎侧凸大于 45度。
Ⅰ级伤残:
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1.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1.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肢体残疾分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