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并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标准,建立了中国的学位制度。《条例》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标志我国教育开始走上依法治教轨道。
此后,国务院陆续制定了《高等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还相应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
等一大批有关高等教育的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