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劳动就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准则。
(2)关于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学界还存在一些争议。一般认为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平等就业和双向选择原则和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等。
第一,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
我国《劳动法》对促进就业作了专门的规定。国家促进就业的措施主要有:①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②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以增加就业机会。 ③国家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④国家建立和健全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
第二,平等就业和双向选择原则
平等就业是指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均享有平等的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就业资格的平等,即劳动者的就业资格是平等的,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二是就业能力衡量尺度的平衡,即社会对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要以同一标准进行衡量。
双向选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爱好以及才能等自由选择职业,而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劳动者。双向选择有利于发挥雇佣双方的能动性。
第三,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
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的主要体现就是为特殊群体提供特殊就业保障。特殊就业保障的对象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和少数民族人员。《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十四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两条是对特殊就业保障的规定,体现了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