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为借记卡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属于“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所以借记卡是信用卡无疑。
二、《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你所述案件中嫌疑人在使用他人身份证明申领借记卡时如“违背他人意愿”即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