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向本院院长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尽快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59条规定:“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
如果发现审判人员在诉讼中违反以上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纪检、政法委以及人大等有关部门投诉。
扩展资料
判决书从送达或当事人接到的第二天起,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过了上诉和抗诉期限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的判决,宣判后立即生效。
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两个特点:一是具有稳定性。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变更或撤销,如有错误,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二是具有强制性。判决生效后,执行部门有按照判决执行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坚决服从,不能抗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人民法院纪律处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