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特点。
德国模式,即所谓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德国认为它实行的是宏观控制的社会市场经济,既反对经济上的自由放任,也反对把经济统紧管死,而要将个人的自由创造和社会进步的原则结合起来。它既保障私人企业和私人财产的自由,又要使这些权利的实行给公众带来好处。在国家和市场的关系上,它的原则是国家要尽可能少干预而只给予必要的干预。国家在市场经济中主要起调节作用,并为市场运作规定总的框架。所以德国实行的社会市场经济,实际上是国家有所调节的市场经济,以保证市场自由和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
(二)社会市场经济的基础。
凡是市场经济能自行调节的,都应让市场去解决。国家只是为市场的正常运作制定规则,并在市场失灵的地方进行干预。所以德国的社会市场经腿以市场为基础的。
在德国,国家基本上不规定工资与物价,也不规定具体的生产指标。这些基本上都是靠市场供求关系自动决定的。但是德国农产品的价格不是通肺场形成的,而是由欧洲共同市场规定的,为此,政府每年要补贴几十亿马克;德国铁路和邮电的价格也是由联邦政府规定的,发生亏损时由联邦政府补贴。
由于竞争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先决条件,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因此,德国制定了《反限制竞争法》等一系列有关法律,并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即卡特尔局(实际上是反卡特尔局),禁止企业与企业就生产、价格、销售、市场分割达成垄断协定,禁止妨碍或破坏市场的企业兼并,禁止垄断对外贸易,禁止其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组织或集团;鼓励中小企业合作,积极参加竞争;保证企业有生产自由、经营自由、投资自由、雇工自由和劳资谈判自由。企业间兼并或合作协议,凡有利于竞争的都可以进行,但必须得到卡特尔局的批准,违反者将受重罚。此外,德国还制定有《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严惩假广告、缺斤少两、假冒商标、以次充好等不正当行为,以保护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其他有关法律还有:《调整一般交易条件法》、《折扣法》、《附赠法》、《商标法》、《专利法》等。这些法律为市场的正常运行规定了准则。德国还对某些职业规定了进人市场的先决条件,如手工业者了零售商在开业前必须证明其职业知识。对卫生、法律咨询、会计咨询和税收咨询等部门,国家要求申请者经过专门培训并有一定的年龄标准。
德国的工资基本上也是在劳动力市场上自由形成的,由劳资双方自由谈判,签订劳资协定。德国的劳资谈判是集体进行的,一般由一个产业部门的工会联合会和雇主联合会分别代表双方就工资增长幅度等问题,每年谈判一次并签订协议。关于休假天数、解雇通知期限、加班费、奖金等问题,通常几年签订一次协议。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采取中立态度,不加干预。
(三)宏观经济管理。
在社会市场经济中,国家并不直接干预经济过程本身,但并不是说国家没有任何经济计划。德国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都有一定的经济计划,有中期的、年度的和短期的。但这些计划仅仅规定一些综合性指标,对企业并没有约束力,而要通过财政、税收、信贷等手段来进行调节。如1974年到1975年的四个短期计划中,联邦政府共动用了1000亿马克来刺激经济,对缓解这一时期的经济衰退起了一定作用。再如当前改造东部地区的计划,政府从1990年起每年在东部各州投人1000多亿马克,主要是改造铁路、高速公路、电信等基础设施,并采取税收优惠等办法,吸引私人资本参与东部的改造。
(四)德国联邦银行的特殊作用。
(五)德国的企业组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