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物、人身利益、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1、其中物是指物质财富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包括自然物,如森林河流,也包括人造物,如房屋、汽车。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第四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
2、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3、精神产品又称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除此而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使被移转的债务。
扩展资料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在现代社会中,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关系客体地数量和种类难以一一详述,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物。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律关系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