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不提超过二个月,试用期为三个月,超出的一个月,劳动者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赔偿金。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