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防止男上司骚扰?

2020-05-22 社会 80阅读
让自己变得职业化
职场人士在工作中该如何保护自己不受骚扰和侵犯呢?要培养自己职业化的意识。职业人是敏感的,灵敏地感知外界的变化。识变、应变、改变是职业人必备的素质。面对职场性骚扰,也要拿出职业化的姿态与之抗衡。首先要从改变自身做起。艳丽的装扮,娇嗔的语气无时无刻不让人注意到你的美丽,职场美女一定要学会适当地“藏美”,平时上班不要穿过于暴露的服装,让别人对你的感觉从外表美转向知性美,尽量展示自己理性、聪慧、干练的一面。而理性干练的白领丽人,男人即使有色心也没有色胆。
职场共事不要反应过度
自我保护意识和灵活的处理办法是职场女性必须掌握的,自己与上司和同事相处时,既要有保护自己不受侵犯的意识,同时也不要过度警惕,以免不必要的误会和尴尬的场面发生。把握好男女交往的尺度,要自重也要让别人尊重自己。
拒绝态度要明确
年轻漂亮的职业女性可能都碰到过这样的情形:在你和老板、同事独处时,他突然满含深情地握住你的手,说一些不合适的话,你的谈判对手用露骨的语言暗示你。侯主任提醒,面对这种让人尴尬的状况,你的表现一定不能暧昧,要态度坚决一本正经地挣脱他,以庄严冷峻的态度表明你不喜欢这样。男人对女人的初次骚扰一般只是轻微的试探,由此观察你的反应,并决定他的进一步行动。如果你能及时地心平气和地表达出自己的不快,既不伤和气,又能使骚扰到此为止。
小恩小惠贪不得
职业女性要凭自己的真本事在职场上立足,消除贪小便宜的心理。不要轻易接受异性的馈赠,在单位应警惕上司给予的与个人工作、学习、业绩不相符的奖赏和提拔,提拔背后可能潜伏着危机。对上司的性骚扰,不要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这样反而使上司更加肆无忌惮,女性往往无法保护自己。应该牢记没有平白无故的恩惠、天上不会掉馅饼等道理。
婉拒不明确的职场社交
对许多职业女性而言,社交是她们工作的一部分,有些邀约是不能回避的,乐意与否都得参加。很多性骚扰的确发生在男女单独见面的场所里。由于当事双方原本是熟人或同事关系,所以极易在公众和法律面前模糊事实的本质,受害人受制于多重压力和误解的窘境,只能打碎牙齿往肚里咽。
聪明的做法是婉拒你认为不安全的邀约,如他仍坚持,就答应他“改天我约你”,总的原则是既不以身试险又不让那个有权给你“使绊子”的人难堪。在约会过程中如果发现对方有不良苗头应该马上撤退,你再呆着不走就会让对方认为这是你的默许。赴约时不要浓妆艳抹,不要穿过于暴露的服装,免得让对方自作多情,误以为你的刻意打扮是为了吸引他而触动非分之想。地点也要选择自己认为安全并熟悉的地方,以防出现被骚扰情况时可以安全解脱。
【取证篇】
律师教你如何取证性骚扰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立法明令禁止性骚扰解决了性骚扰案例在司法操作过程中的难题。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江晓阳律师说,此前,性骚扰的话题一直受到多方关注,在全国许多城市都有因性骚扰问题提起的诉讼。然而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其正当权益并没得到维护。即便很少的胜诉案例也是因其他诉讼请求而得以相关支持。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因此明确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把性骚扰的法律责任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这样就使得这样一个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但在这部法律中并没有对性骚扰明确界定。
如果想让实施性骚扰行为者受到惩罚,最直接也是最关键的就是证据。江晓阳律师说,我国法律上认可的证据就是传统的人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受害人在收集证据时只能从这三方面入手。
人证
被他人性骚扰,可找到目击者为自己作证。江晓阳律师说,在找证人时,不但要找到目击者,而且目击者还要肯出庭作证,为了防止伪证,证人不能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就目前来看,大多数人不愿作证。由于性骚扰的行为隐蔽,很难有人发现,所以被害人很多是吃哑巴亏。
物证
收到骚扰短信、电子邮件、纸条或收到与性有关的礼物或他人展示的色情刊物,要留下物品作为证据。江律师表示,不要畏缩或偷偷将其处理掉,要用坚定的语气向对方说:“你的行为实在无聊,若你不收回,我会投诉。”并将事情转告其他相识的人,留下物品作为证据;除此之外,在来往的信件上有没有性骚扰语言,比如信件来往、文件来往,搜集起来在法庭上出示比较方便。把骚扰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对方的行为、话语记录下来,这些都可作为日后投诉的证据。消除贪小便宜的心理,不要轻易接受异性的邀请与馈赠。
视听材料取证
如果长期被骚扰,应该随身携带录音机和摄像机、照相机进行取证,录音、录像和照片等视听材料都可以作为被性骚扰的证据。但不可设陷阱取证,就是不能勾引对方对自己性骚扰,然后进行录音或录像。录音需要公安机关进行声音鉴别,拍摄下的照片和录像要清晰,图像中骚扰的动作和骚扰人的面部成像不清楚,都不足以构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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