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各经宣传部门以及宣传媒介要努力做好对下岗的目的、意义和作用的宣传,不能把下岗看成对稳定的影响;把就业看成维护社会安定的措施,而要着力宣传下岗的不可避免性和战略意义。
其次要纠正目前再就业培训工作由劳动部门独家作战的局面。宣传、工会及政府其它部门要与劳动部门齐抓共管,并成立相应机构。这样无论对实际抓好培训和训练工作,还是在社会上宣传和示范显再就业培训的重要性都有一定意义。
再次要精心组织好教材建设。除科技与专业技能培训外,还要增加政治、法制、有关政策的培训和教育;增加再就业指导及其信息的实质内容。
二、完善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的对策建议
对于下岗职工生活保障金每月120元是否达到“保障”的标准,笔者在展开本项调查之前,对结果就基本心中有数了。这是因为调查抽取的是青岛市区的下岗职工,120元标准出自青岛市政府1994年8月20号印发的《青岛市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办法》。其它地方保障标准已达到或超过220元(如温州。目前青岛市保障标准140元以上)。本项实际调查结果正如所料,50名调查对象均回答不够。对于实领保障救济金额,86%是120元;4%低于120元;另有5人高于120元低于140元(救济金)占10%。还有11人夫妇均下岗占22%;常年有病的不完全统计至少4人,即至少占8%,这部分职工生活将有一定困难。
对下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笔者主张应区别工龄适度提高保障标准。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五项原则。
(一)改革成本补偿原则
当前的下岗,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观点属摩擦性和结构性失业而非自愿性失业;从改革的全局上看,是三种结构(产业、经济、所有制)调整和优化的必然结果,因此,不能认为职工下岗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应该承认,下岗职工是为了中国经济的起飞;为了国家三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为了使社会和政府能借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做出的一种牺牲。他们在岗时一方面接受低工资的安排;一方面为国家和社会积累和奉献了远高于其再岗收入的“社会必要劳动价值”。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据1995年的有关统计,共创造了近11500亿元的“社会必要劳动价值”。有牺牲和奉献就得有补偿,这无论在感情上,还是在理论上和政治上都是成立的。这种补偿,实际上是当前改革的成本付出,其表现形式就是生活保障金。当然这种成本是需要分摊的,这就是向所有企业征收失业保险费。这一点本文后面还要加以论述。作为补偿的生活保障金,如青岛市120元标准显然低了一些,笔者认为至少应比一些西方国家的非补偿性的失业救济金高一些。譬如德国,其失业金为“最后原纯工资”的63%到68%,假如照此计算,以下岗职工平均月标准工资300元计,取68%比例,则月保障金为204元,可见我们适度提高保障标准是可行的也是无可厚非的。
(二)与促进懒情无关原则
适度提高保障标准是否能滋长和引发懒惰并减少就业呢?这个问题,国内有不少人持肯定的观点,从历史 上看,国外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不一致。例如1932年处于大危机时的美国,为救助失业人员,美国众议院曾通过了一项专款求助20亿美元的法案,当时的美国总统胡佛反对说:“这不是失业救济,这是美国国会历来制作的最大的猪肉桶”。胡佛总统的这一错误政策直到罗斯福总统上任后方得以纠正。(黄安年《社会救济期的社会保障—17世纪初至20世纪年代的美国》,《山东师范大学报》社科版,1997年第四期)。同时,罗斯福的这一新政也给美国的经济繁荣和发展带来极大的促进。
事实上,人的本性决定了人一般讲其对事业和成就的追求远大于其对生存等方面的追求,所以才有了已故女作家陈家昭“工作者是美丽的”千古绝唱。另一方面,保障金发放不是长期的,最多三年。而且再就业是有劳动者自主择业实现,所以在政府的组织和扶持下,下岗职工三年内实现再就业是不成问题的。因此我们说适度提高保障标准与促进懒惰无关。
(三)促进消费需求原则。
下岗职工生活保障,从宏观上讲,并非单单是对职工的一种救济,而是参加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是一种重要的财政政策和手段。在当前需求不足的经济形势下,它可以通过促进消费而自动缓和社会总需求的波动,从而促进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趋向平衡。根据前述的统计数字,我们不妨以全国计有0.1亿下岗职工,每人年补助保障金2400元为例,政府将年支出240亿元。再按保守假设,有一半转为消费,一般储存,那么因适度提高保障标准而新增的当年120亿消费,一方面可以直接促进消费,另一方面至少可以拉动社会的消费势头,激发大众消费预期的提升,从而间接促进消费。这样既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又可以增加国家和地方的税收。如此政府240亿元的支出,通过消费又转化为收入。期间的差额部分可以通过征收企业的其它法人和组织失业保险费加以弥补。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应将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制度并入失业保险中,并加强和统一失业保险的全国性立法。目前,我国城镇失业保障覆盖率远低于70%,应加强措施,扩大以大数法则为依据的保险覆盖率,改变目前保险金筹集主要靠财政补贴的“一边倒”局面。以青岛市为例,该市共有5184个企业的734万名职工参加保险,而目前共有6万名职工下岗失业,仅2.8万名职工享受失业救济。由此推算企业投保率约31%。要实现下岗生活保障的促进消费作用,就必须加强失业保险建设,这是由失业保险的“蓄水池”功能决定的。当经济高涨时,可以增加保障金的征收比例,从而抑制消费需求的过高增长,同时又因失业减少,资金相对流入保险基金;经济萎缩时,失业增加,此时保险金流回社会,从而促进消费,止挡经济衰退。因此国内外学者称失业保险基金为“经济畜水池”。
(四)根据不同工龄确定不同标准原则
目前失业保险与下岗保障“两张皮”,后者无论工龄多长一律一个标准,这是不妥的。本项调查中86%的下岗职工中包含了全部20年以上工龄者,且夫妇均下岗、常年有病者均在其中。笔者认为不仅要解决这个问题,对其它情况也应考虑给予一定补助。
(五)当地物价指数与最低工资指导线原则
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保障标准的下限由当地物价指数确定,上限由当地最底工资标准确定。当前我国城镇失业救济金普遍低于当地工资线的65%,笔者认为偏低,应予以提高。
最后,有关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笔者结合本项调查及思考再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1、生活保障金应统一纳入劳动部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改变在原企业发放的做法。这样可保证再就业训练和培训的正常进行,又可以防止克扣和拖欠。
2、应尽快使下岗保障和失业救济合二为一。在建立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后,应直称下岗为失业,并一体化管理。事实上下岗保障及其操作完全是行政化的并无法律基础。相反失业保障却有法律依据,这可在劳动法第七十条中找到。
3、目前职工一方辞职的也进入失业存列,这是不妥的。一般职工辞职均有另谋它职的背景,因此不应享受救济。另外辞退的也应降低救济标准,当然职工按规定交纳失业保险费的除外。
4、当前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自下岗后或中断或从其生活保障金中扣除投保,这是不妥的。笔者认为在下岗三年内原企业或国家应继续为其全额投保,还有医疗保险的投保都应在待业期内使之享受在岗职工的同等待遇。
5、对夫妇均下岗的有子女的下岗职工应提高保障标准。
6、对夫妇均下岗的有子女的下岗职工应提高保障标准。
本文结合调查,分析了企业职工下岗的必然性,下岗生活保障以及再就业培训的操作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问题,既关系到社会安全,又关系到国民素质的提高和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说,这个问题甚至比再就业问题更重要,决不可小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