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标记包括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三条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第七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六十三条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六十四条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商标注册人需要商标局补发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或者商标申请人需要商标局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相应申请书。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发给相应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不予办理,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或者其他商标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附送证据材料。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