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日内瓦公约是不允许杀害医疗兵的。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1862年瑞士人亨利•杜南在《沙斐利洛的回忆》中描写了1859年法、意对奥战争中沙斐利洛战役的惨状,以唤起世人对于战时救护伤病员问题的注意,并提倡各国创立救护团体。1863年创立红十字会组织的日内瓦国际会议希望使伤员和医务人员“中立化”。1864年8月22日,瑞士、法国、比利时、荷兰、葡萄牙等12国在日内瓦签订《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公约规定了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中立地位和伤病军人不论国籍应受到接待和照顾等。
公约于1906年、1929年进行过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关于改善战时伤者病者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8月12日,63国代表在日内瓦举行的会议上,将原来的2个公约扩充为4个,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第1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第2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第3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第4公约)。
目前,共有187个国家和地区以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公约》的缔约方,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同时对公约提出4项保留:保护国的代替必须经被保护者本国的同意;战俘或平民被移交他国后,原拘留国仍不应解除责任;占领区以外的平民也应适用公约的保护;战争罪犯不得享有战俘地位。
在战时,敌对双方均应遵守,否则可以以战争罪、反人类罪起述。对个人可以通过国际法庭(大家知道的纽伦堡、东京国际大审判就是依据《日内瓦公约》的。目前的海牙国际法庭,把南斯拉夫内战各方政治、军事人员均起述判刑,如米诺舍维奇)判刑,被点名有罪的国家也声誉大损,极为狼狈,为人不齿。
在战争中,还有些不成文的规定,如:敌方不得冒充对方人员从事间谍活动(必须有确切的识别标志),否则,逮捕后可以处死(如二战“阿登”战役,德军冒充美军破坏,美军军服内未穿德军军服,被俘后不受《公约》战俘待遇,全部处死);军医不得从事反人道的研究、试验、战斗(如二战德国、日本很多军医从事谋杀、虐待战俘、平民的试验,全部处死;对失去战斗力的伤病员、俘虏不得虐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