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仲裁是否合理?这样的仲裁是合理的。由于你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2012年2月15日至8月9日期间,你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可以被证明的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这个期间应该给你计算双倍工资的赔偿。8月9日以后的差蚂时间,因为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虚基埋证明劳动关系,也没有事实劳动来证明劳动关系,因此就没有双倍工资的问题。有何法律条文可以推翻此仲裁结果?现在没有法律条文可以推翻此仲裁。是否应该选择继续起诉?胜算有多大?是否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利弊)?不建议继续起诉。胜算不大。也没有必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公司就没有了对你工伤后期相关问题的责任和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锋裂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