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对名字有哪些规定

2020-04-29 社会 87阅读
  • 一、《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我国的《民法通则》是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在理论上即使公安部的《姓名登记条例》也不能与其冲突。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 三、《姓名等级条例(初稿)》

公安部2007年6月出台了《姓名等级条例(初稿)》,已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并下发各地公安机关组织研修。公安部相关业务部门人士称,“条例”还在研究过程中,现在只是个初稿。《条例》共分六章,四十一条款。

  • 四、《人名规范用字表》

国家语委出台一部《人名规范用字表》,对“起名”作进一步的规范。这是与国家法制化、现代化的进程合拍的,意义重大。

《人名规范用字表》规定,取名用字有限制,我国新生儿的取名用字将在8000个规范字中选取。曾被废除但人们仍在大量使用、禁而不止的51个异体字被“释放”并恢复使用。恢复异体字是尊重社会习惯,方便人们用字需要,字表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的51个异体字收入表中,主要用作人名地名。

如“喆”原本被视为“哲”的异体字,经过调查发现,全国有两万多人的名字中选用了这个字。专家认为,“喆”字中两个“吉”字并排看起来很祥和,比“哲”字更适合取名,因而把它收入了三级字表,专门作姓名用字使用。

新字表为大众取名提供了很多便利。如为了照顾给女孩子起名时常用“女旁”和“草头”字,字表特意收录了一些并不常用的“女字旁”字。还有“淼”、“堃”等在生活中几乎用不到的字,只是因为很多人喜欢在取名时用,此次也特意保留了下来。有些字义是贬义的,完全不适合用于取名,这样的汉字就会从字表中剔除出去。

  • 五、关于姓名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损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姓名权受害人有权:

1. 要求停止侵害。

2.要求回复名誉。

3.要求消除影响。

4.要求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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