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区适用独立的法律法规,其属于英美法系。
《少年犯条例》第3条规定:刑事责任的年龄版本日期01/07/2003,现订立一项不可推翻的推定,10岁以下儿童不能犯罪。
在香港,14岁以下的孩子被称为“儿童”,14岁以上被成为“少年”,根据该法第11条的规定,任何儿童不得被判处监禁。也就是说,不必投入监狱服刑,但适当的拘留、羁押、社区管制和罚款还是要进行的。少年犯的服刑不得与成年犯接触。而且很有趣的地方是,关于儿童犯和少年犯的很多事项是由社会福利署署长进行的。
另,我国规定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可能是香港所没有的(不太肯定,因为没有找到相关规定)我国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公民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