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二战后日本的服务贸易发展历史

2020-04-26 财经 169阅读

日本是一个岛国,国内资源与市场容量都十分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经济的发展到达一定阶段之后,就必须与世界经济进行大范围的融合。这一过程首先表现在日本的制造业上面。自“二战”结束后,国内经济体制进行了彻底的变革,60年代经济开始高速发展,被视为东方经济神话。国内的制造业水平得到了迅速提高,国民生产总值很快便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成为世界上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同时,其国内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与能源及其产品对世界市场的依赖性越来越大,并充分地表现在其进出口的结构上面。但是,受到传统文化模式以及经济运行方式的影响,日本经济体制在对外开放方面却始终是比较落后的,长期封闭的国内大米市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传统的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上的闭关思想,进而造成了对第三产业开放的障碍。时至今日,第三产业的对外开放已经成为日本经济发展的瓶颈。

  (一)日本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及国际比较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金融统计年鉴》的数字表示,日本服务贸易1995年收入为652亿美元,支出1227亿美元,逆差575亿美元;1994年收入为605亿美元,支出为1101亿美元,逆差496亿美元。这种状况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中表现得相当落后,对经常帐户收支以及整个国际收支的作用并不理想。

1.服务贸易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及结构的关系。日本是世界经济的强国,1995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了47126亿美元,当年世界排名第2,但是,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却相当落后,进口占商品贸易进口的41%,出口仅占商品贸易出口的15%;美国也是世界经济强国,1995年国内生产总值为72538亿美元,当年世界排名第1,而服务贸易占商品贸易进出口的比重相对应地已经达到了19%和36%。

  这些数字表明,日本的经济结构与美国的经济结构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表现为产业结构的升级速度较为缓慢,美国正在向服务经济转变,而日本则仍然停留在一种加工或制造经济的结构中。

  2.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1995年,美国的服务贸易进出口在七国以及世界上均占首位;日本的服务出口收入652亿美元,高于加拿大的218亿美元,仅排在七国中的倒数第2位,进口支出1227亿美元,仅次于美国的1439亿美元,排在第2位。1994年,日本的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为605亿美元,在七国中排名第4,进口支出1101亿美元,排名第2。从这两年的对比来看,日本服务贸易的出口位次有所下降,从第4退到第6,进口保持第2。

  3.服务贸易的进出口对比关系。在西方七国中,服务贸易收入大于支出的有美国、英国、法国和意大利,其中美国的顺差最大,达到629亿美元,其他三国顺差不大,不超过200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小于支出的有日本、德国和加拿大,其中,日本的逆差最大,达到575亿美元。德国与日本的情形相似,逆差达到439亿美元。1994年,日本的逆差接近500亿美元,德国也接近400亿美元。

  从上面的一些数字可以看出,日本服务贸易的发展状况对其国际收支的影响是不理想的。1995年,日本国际收支中,经常帐户下的商品贸易和要素收入均呈现顺差,共计为1765亿美元,575亿美元的服务贸易逆差抵销了两项顺差的1/3;当年国际收支总盈余为586亿美元,略高于服务贸易逆差,换一句话说,服务贸易逆差几乎吃掉了国际收支总盈余的一半。1994年,商品贸易和要素收入两项顺差1862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496亿美元,抵销了27%,略高于1/4;当年国际收支总盈余253亿美元,远低于服务贸易的逆差,如果服务贸易持平,有可能使当年的国际收支总盈余增加两倍。1995年与1994年相比,服务贸易逆差的消极影响,在经常帐户中,无论从绝对还是从相对的角度来看,都增大了;在国际收支中,绝对地讲是增大了,相对地讲是减小了。

  (二)落后的服务贸易对国民经济的消极影响

  日本在与服务贸易密切相关的第三产业上的基本特征是,在国有经济的控制之下,具有极高的垄断性。比如电信业,在80年代以前完全由国有经济所垄断,不但外国资本无法进入,就是本国资本同样也被禁止从事该项业务。这一特征与市场经济体制鼓励竞争的一般性原理相去甚远。

  服务业发展水平低,对外开放程度低,已经给日本经济带来了许多后遗症。这些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

  1.国内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国际市场。根据日本国际价格构造研究所的研究资料显示,日本国内市场价格的总体水平比国际市场要高出50%,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国内市场上较高的要素价格,包括工资、地租和技术等,而这主要是由于经济体制所决定的。

2.开放程度低,对国际资源利用难度大。较高的要素价格,是由于国际要素流动遇到了障碍,使得国际要素难以流入,无法将较高的国内价格降下来。从积极的方面来看,不论价格水平的高低,在价格或成本与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关系上,都会影响一国产业结构的调整。较高的要素价格在日本国内代表着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在高成本与高劳动生产率的对比关系中,各个产业部门的发展表现出两种趋势:一种趋势体现了生产率的优势作用超出了成本劣势的消极影响,相应的产品生产在日本国内仍然能够保持相当长的时间;另一种趋势反映出高成本的影响超出了生产率方面的优势作用,相关的产业部门就会从日本国内向其他一些国家转移。但是,在封闭的经济体制下,国内较高的要素价格和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对国外更为经济的资源的利用难度。

  在服务贸易上的长期闭关,使日本服务业的发展远远落后于世界水平,实际上也牵制了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继续发展。美国与日本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贸易赤字,在制造业方面,日本有巨大的贸易顺差,在服务业方面,美国有巨大的顺差,并且大大地抵补了总的赤字水平。从以下事例中可以看出两国在服务业发展水平上的差距。据“国际商报”消息,在日本经营的美国服务企业,如金融机构、航空公司、餐饮业企业,以先进的管理和周到的服务已经赢得了日本消费者的青睐,占有很大的优势。如美国威斯汀旅馆的住宿率已经高达90%以上;花旗银行率先推出自动存款和提款机,并提供24小时电话咨询服务,吸引了大量的客户;美林证券公司在日本的证券交易额已经排名第1;斯达巴科斯咖啡连锁已经在东京开设了11家分店,震撼了日本的咖啡界,纷纷仿效其浓缩咖啡的制作技术和企业的经营管理方法。

  正是鉴于这种情况,日本受到国际上一些服务贸易较为发达国家的巨大压力,同时在日本经济内部也表现出来一定的动力,要求对服务业进行广泛而彻底的改革,以提高其服务业的开放程度和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

二、日本分行业服务贸易的发展

  日本服务领域的开放程度在各个主要行业中的表现是颇不相同的。

  (一)电信业

  日本电信业的开放问题主要集中在外资的进入上。目前,日本电信业的开放基本上还处于起步阶段。

  1.电信业的发展现状。电信行业企业的发展状况。日本电信业经营机构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机构是指通过自有通信线路及设备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第二类机构是指通过租借通信线路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其中又进一步分为特种企业和一般企业两小类。对于这三种行业,日本当前的政策是,从事第一类电信业务必须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从事特种第二类电信业务则只需要进行注册,从事一般性第二类电信业务只要通知政府有关部门即可。在第一类电信行业中,长期由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NTT)和国际电信电话株式会社(KDD)所垄断。NTT和KDD在1985年以前其性质属于国有企业,1985年以后实现了民营化。

  第一类电信行业具有高度的公众性特征,是人们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所必不可少的领域。因此,进入第一类电信行业的程序比较严格,一般包括,申请、审查、询问、许可、确认、审查和批准等七道环节。申请无线电站业务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查、询问、许可、设备建设完成的通知、检查和授予经营许可等七道环节。上述程序一般需要1~2个月才能完成,一经获得批准,业主就必须在指定的时期内开业,如有正当理由可以适当推迟开业时间,开业后还必须依法律程序向邮政省大臣作出正式通知。此外,在正式营业之前,业主还必须就基本服务的收费制定相应的标准。

  业主的申请除了就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一些常规内容之外,还必须按照日本对第一类电信事业的分类标准(包括电话业务、电报业务、线路租用业务、资料传递业务、数据交换业务和传呼业务等)提出从事电信服务的种类、服务的地区范围以及电信设施的草图等。

电信业的有关法规。日本电信业主要有两个法律,即《电信业法》和《无线电法》。前者于1985年4月随着电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而出台,用以规范整个电信市场的竞争行为,内容涉及电信业务、电信设施和土地使用权等的管理和授权等有关内容。后者针对第一类机构在无线电站及其网络建设方面的条件,规定了如何获得设置电台的许可证、电台设备及操作等内容。其主要作用在于,针对以无线电设备建立网站的第一类电信企业,必须符合电信营业法的要求,获得营业许可证,满足有关要求,如无线电台经营许可证、无线电设备、电台播音员等。

  2.电信业的改革。日本政府在1985年对电信业进行了第一次制度改革,成为日本电信行业近代发展中一个重要的转折点。1985年以前,日本的电信业是由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独家垄断的,其后日本政府对电信业实施了制度改革。

  第一次改革。1985年4月1日第一次改革进程启动,主要目的是要在电信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进行民营化改造与结构重组。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开放电信业市场,废除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在电信业中的垄断地位,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目前,有100多家属于第一类电信事业的新企业进入了市场。②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的民营化。电信电话公社是日本近几十年来在电话电信行业中的国有机构,具有准政府的性质。自1984年12月25日,日本政府颁布了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法,开始启动NTT的民营化进程;作为这一法律的执行机构,邮政省大臣很快就任命了一个由15人组成的筹建委员会,由这个委员会承担起组建新NTT的职责,经过三次会议,制定了有关的规定,并得到了邮政大臣的批准,进而由委员会选举了董事长和监事长,电电公社将资金以实物的方式全面转入新的NTT,电电公社获得了新NTT的全部股权,进而又全部转移给政府,同时电电公社宣布解散,至此新NTT宣告成立。

  第二次改革。1995年第二次改革进程启动,主要内容是进一步对电信电话株式会社的重新构造。这次改革的基本目的在于,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提高电信企业的运营效率。改革的主要方面包括;规制缓和,提高效率和对NTT进行结构性调整。这次名为三位一体的改革措施,最终目的在于通过降低费率水平以提高顾客的利益,通过服务的多样化以促进情报通信业的国际化进程。

  规制缓和包括对第二种电信企业范围的重新限定、对电信业务委托的限定、对电报电话收费标准审批制度的放宽、废除了KDD法即国际电报电话株式会社法以及改善了对无线电终端设备技术标准认证的制度等。此外,还包括对外资规制的缓和,1997年世界贸易组织达成了基础电信协议,撤销了对进入第一种电信企业的限制(NTT与KDD除外),对专用线完全实行了自由化。

  在规制缓和的同时,政府还在提高政策透明度方面进行了努力,相关的法律在政府公告中正式披露。1997年3月31日,日本政府制定了规制缓和计划,作为电信业的主管部门,邮政省专门发行了进入日本电信市场的指导手册,进一步提高了行业政策的透明度,对进入日本电信业,尤其是进入第一类电信业的程序作了详细的介绍。

  计划中的改革。计划中的改革预计将在1999年夏季正式推出,主要内容是对NTT再一次进行结构性调整。届时NTT除控股公司本部之外,其业务活动将分解为三个部分,NTT国际,负责国际长途电信电话业务,NTT西日本,NTT东日本。NTT控股公司和NTT西日本、NTT东日本均为具有特殊性质的公司,NTT国际则作为民间公司存在,负责国际长途电信业务。

  3.电信业改革开放的初步效果。截至1997年3月31日,通过电信业的第一次和第二次改革,日本电信行业的开放程度大大提高了。NTT的外资比例达到了3.97%,KDD的外资比例达到了3.14%。全国外资比例超过5%的电信企业已经达到58家,其中,第一类电信企业为28家,绝大多数的外资比例在5%30%之间,有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第二类电信企业为30家,绝大多数为外商控股企业,只有两家外资不足50%,有16家为独资企业。

  同时日本国内的电信服务水平也相应地提高了,主要表现在服务的多样化和费用的低廉化上面。

  (二)流通业

  长期以来,日本国内的流通政策是以《大店法》为代表的,其基本宗旨是限制大型零售商业对小规模零售商业的冲击。这一政策对发展大规模零售商业的规定较为严格,外资进入日本零售业实际上受到了《大店法》的限制。因此,日本流通业的开放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大店法》的改革。

  1.《大店法》的主要内容。《大店法》于1974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主要内容表现为对1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店的开业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批的制度。在《大店法》的实施过程中,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正式实施到1979年5月,是其推广时期;第二个阶段到1987年6月,表现为强化时期;第三个阶段到1989年6月,表现为过渡期;第四个阶段到现在,表现为缓和时期。

  《大店法》的目的在于,①保护消费者的利益。②适当保障周边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发展机会。③促进中小企业的正常发展。这些目的最终都要落实到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上去。

  《大店法》的审批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一些步骤:

  (1)大型零售店铺承建方提出申请,该申请必须向通商产业省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提出。

  (2)地区通告说明,承建方向预定开设店铺的当地零售业者、消费者作出建设店铺计划的概要说明。

  (3)大型零售商店的经营者提出申请,该申请必须向通商产业省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提出,有关事项包括店铺面积、营业时间和年休息日数等,闭店时间在晚八时以前或年休息日不足24天的不需申请。

  (4)在大型零售商店的经营活动有可能对周围中小零售企业的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下,召开大型零售店铺审议会(由通商产业省或都道府县设置)并听取其意见,审议会委员除了要听取当地零售业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之外,在必要的情况,审议会还要进一步听取商工会议所和商工会等地方自治团体的意见;

  (5)大型零售店铺审议会对每一项申请进行审议;

  (6)由通商产业省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发出劝告或有关命令,内容可能涉及压缩经营天数、削减店铺面积、闭店时间提前和增加休息天数等,在不服从命令时,可以处以罚款等。

  2.对《大店法》的改革。日本的流通开放是以国内政策的调整为特征。这集中表现为对《大店法》的修订。由于《大店法》的整个申请程序在时间上没有明确的约定,当地方自治团体包括同行业对于新建大型零售商店存在不同意见时,便被长期搁置下来,从而形成对行业进入的一种实际的障碍。进入90年代,日本政府开始对《大店法》进行修订。

  《大店法》规制缓和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90年开始对《大店法》的实施进行调整,使之更为合理,即对审批期限规定为不得超过一年半,审批对象为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零售店铺,将无须申请的闭店时间规定为晚6~7时、每年休息日为48天;1992年对大店法进行了修订,逐渐收缩了规制的范围,即将审批期限压缩为不得超过一年,年内休息日放宽到44天,同时废除了商调协和新店开设的冻结制度,并对地方独立规制的实施进行了调整,使之趋于合理;1994年对修订后的《大店法》进行了回顾,进一步放宽了规制,审批对象放宽到1000平方米以上,闭店时间推迟到晚8时,年内休息日放宽到24天。这三次规制缓和,在审批期限、审批对象的营业面积、闭店时间、年内休息天数、审批手续和地方独立规制等方面逐渐放宽了限制。

  在审批时间期限上,对整个期限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而且对不同阶段的期限也有所限制。一是规定了建筑承建商的公告以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说明不得超过4个月;二是从大型零售店铺审议会开始听取意见到通商产业省大臣的劝告与命令不得超过8个月。

  《大店法》的修订重新划分了不同面积大型零售店铺的审批权限。第一种大型零售店铺指店铺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店铺,在审批过程中要由通商产业省大臣掌握;第二种大型零售店铺是指店铺面积在500平方米~3000平方米之间的店铺,在审批过程中要由都道府县知事进行调整;在政府法令指定的城市中,店铺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店铺才需要上述两级政府主管加以政策控制。

  《大店法》的修订使大型零售店铺的申请出现了明显的增长。由于放宽对1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限制,1992~1996年,其申请次数明显开始增加,见下表。

1000平方米以下的零售店铺申请次数从1992~1993年的25%上升到1994年以后连续三年在50%左右,由此可以明显地看出,《大店法》修改的政策影响;与之邻近的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的申请则呈下降趋势,与1992年530件相比,1994年仅为196件,下跌超过60%,1996年才有所回升,但也仅为51%;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零售店变化不大,基本保持了稳步增长的势头。

  《大店法》的修订同时也提高了行业进入的程度。截至1997年5月,已经至少有18家外国资本进入了日本的零售业,其中美国8家,英国2家,意大利2家,法国2家,还有荷兰、德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店铺总数达到了437个,店铺数量最多的是美国的迪斯尼日本分店和荷兰的罗兰日本分店,均为55个。从进入的年代来看,90年代后,9家中有5家是美国的,其中有两家的店铺数超过了50个;从进入的领域来看,主要集中在音响、服装、体育、特色商品等种类中,只有香港一家是以综合超市形式进入日本零售业市场的。

 

  (三)旅游业

  日本是一个旅游大国,旅游业的发展已经从单纯的游览自然风光向休闲和人文景观过渡。由于旅游与交通运输产业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日本旅游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是运输产业省。

  1.日本旅游业的现状。日本拥有良好的旅游资源。日本的旅游资源可以分为运动与休闲设施和文化设施两大类。运动与休闲设施包括自行车线路558条、徒步旅行路线1894条、越野路线342条、自然风光路线1231条、野外露营地点3132个、田径运动场209个、射箭运动场43个、高尔夫球场1887个、滑雪场736个、滑冰场246个、海水浴场1320个、游艇码头280个、各种休闲地417个;文化设施包括博物馆3247个、艺术馆654个、水族馆117个和动植物园673个。

  日本的旅游服务机构数目众多。1997年共有各种旅行社10831家。其中第一类旅行社949家,第二类旅行社2710家,第三类旅行社5580家,还有1592家分社。以日本总人口1.3亿计,大约平均每万人拥有一家旅行服务机构。

  日本人的海外旅游。由于日本国内价格高于国际市场,因此,海外旅游对日本消费者来说,就具有比较优势,从而带动了日本的海外旅游发展。

1993~1996年,日本人海外旅游的几个人数超百万的主要目的地的人数基本上都呈现增长的趋势,只有法国呈下降趋势。

  外国人的日本旅游。从各大洲的海外旅游者来看,1996年亚洲访问日本的人数最多,占61%,其次是北美洲17.8%,再次是欧洲16%,三者之和接近95%。从旅游人数来看,除了非洲下降之外,其他各洲均上升。

日本旅游业发达的原因。一方面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决定性因素;另一方面也有政府及社会对旅游业的有效管理和积极促进。

  尽管日本旅游业发展水平很高,旅游贸易量很大,但是,对于旅行行业来说,其开放的程度却是非常低的。近年来,外国旅行社已经开始向日本政府提出申请,要求进入日本旅游业,但是,由于日本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没有获得批准。

  2.日本旅游业管理体制。日本旅游业的行政管理体制分为两级,中央政府由运输省运输政策局观光部、各都道府县以及指定城市的观光主干课分别负责旅游业的行政管理事务。

  日本的旅行业法于1952年颁布,1982年和1994年分别进行了修订,以进一步保证业者与旅游者之间的公平交易、旅游安全和提高旅游的便利。旅行业法提供了5个实施细则以保证旅游观光事业的目标得以实现。其中包括注册登记制度、从业保证金制度、业主资格认证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和旅行业协会制度。

  (1)注册登记制度。根据旅行业法,日本的旅行业务机构可以分为两类,旅行社和旅行代理机构。旅行社可以从事国内外旅行业务,旅行代理机构只能作为旅行社的代表提供旅行服务。旅行业务机构开业必须满足政府提出的一些条件。一般3年注册一次。

  同时对旅游观光业务组合进行了划分,即第一种组合业务为出国旅游、国内旅游和散客旅游。在旅游方面则对应地将旅行业务机构也划分为三类加以管理。旅行社按照观光旅游业务对应地分为三类:第一类旅行社可以从事国内外专线旅游团队以及客户自选线路旅行业务;第二类旅行社主要从事国内专线旅行团队和客户自选线路旅行业务;第三类只能从事客户自选线路旅行业务。

  旅行业务机构的注册开业需要有一定的资金实力。按照政府的规定,从事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其资产必须在3000万日元以上,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其资产必须达到700万日元,从事客户自选线路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其资产必须在300万日元以上。

  (2)保证金制度。从事国际旅行业务的机构必须在登记时缴纳不低于7000万日元的抵押保证金,从事国内旅行业务的机构不低于1100万日元的保证金,从事散客业务的机构不低于250万口元的保证金。

  (3)业主资格认证制度。业主资格认证是通过对业主的选任来实现的。在业主资格认证制度下,每一个旅行业机构都必须为其设立的每一个办事处选定一个或几个具有认证资格的旅行服务的监督人员,这些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的认证资格考试,他们的职责是参与业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以保证旅行社提供服务的质量水平。

  (4)公平交易制度。日本的旅行业法设置了数条规定以保证业务活动的稳定运行与平等环境,以保证旅行者的利益。如规定了旅行机构必须为其提供的服务项目收取费用,并将这些收费公布出来,以利于旅行者阅读;规定了旅行机构必须提供由政府认可的旅行合同的条款和项目,并将合同展示出来,以利于旅行者了解;规定了旅行机构必须向旅行者解释有关业务条款,并将有关具体服务项目的文件送给旅行者。

  (5)旅行业协会制度。由于旅游业涉及的面比较广,在相关的行业中分别成立了行业性质的团体加以协调。如日本旅游业协会、日本旅馆业协会、国际观光旅馆联盟等等。日本旅游业协会是一个自愿参加的组织,截至1996年,已有成员10747个,日本旅馆业协会有会员981个,日本巴士协会有会员1861个,日本船业协会有会员893个,全日本航空事业联合会有会员8个。这些协会在协调旅游业务活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3.国际旅游业的促进活动。日本对国际旅游业具有非常深入的认识,同时也对促进国际旅游业的发展作出了切实的努力。日本政府认为,旅游业的意义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增进国际间相互理解,对国内地方经济的促进作用,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提高国民生活质量水平。其中,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被理解为旅游业将是21世纪的主要产业,对扩大就业具有突出的作用。

  基于上述认识,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或制度来有效地促进国际旅游业的发展。在实施海外宣传的过程中,专门成立了国际观光振兴会,完备了国际观光旅馆的注册制度。同时,向旅游消费者提供各种服务,如对旅游者的指导、海外旅行安全方面的信息、各地的观光特点等。

  国际观光振兴会在海外还建立了自己的办事机构,这些机构遍布世界各地,包括汉城、香港、曼谷、悉尼、伦敦、巴黎、法兰克福、日内瓦、纽约、芝加哥、旧金山、洛杉矶和多伦多等。

  国际观光振兴会的经费主要来自政府的资助,1996年的34亿日元中就有24亿日元是来自政府的;其他经费则由与旅游有关的机构和企业的赞助,如日本铁路业、日本航空业、日本旅游局及旅馆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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