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开单位代开普通发票需要作废,申请人应向代开单位提供发票联及记账联,代开单位收回后在发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章进行作废处理,确认有错误的,已预缴的税款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抵缴税款或退税。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是国税局代开。代开发票开错了,分以下两种情况:
1、开给对方的发票,但是对方已经申请退税了,并且也已经跨月了。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对方的国税局出税一个发票红冲的说明书,红冲说明书在国税局的网站上有。因为只有提供了发票红冲说明书,发票代开的国税局才可以重量开具一个正确的发票。
2、如果是当月开的,而对方没有申请退税,只需要把对方的发票拿回来,交回给发票代开的国税局,然后写一个作废说明就可以了。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