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由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2,以下简称《联系函》)。
(三)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及填写要求》(附表3)生成凭证,凭证一式三联。
2.将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3.将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4.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附表4,以下简称《信息表》),并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5.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医疗保障编号。
6.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四)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凭证和个人账户余额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凭证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
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3.根据凭证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将凭证第三联(蓝色)送给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