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外国工伤保险费征收,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部费率档次,是由人社部和财政部制定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到每个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是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档次确定的,并不由单位提交申请确定。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不服,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