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机构(中心)鉴定造假或不实的,当事人应当向受诉人民法法院(或者办案机关)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鉴定,也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参加质证。
二、当事人还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的主管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举报或投诉,由主管机关进行查处。
三、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民事赔偿。
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