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最初于1972年提出,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之一。早期认为是一种注重长远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随着发展问题的进一步暴露以及认识的加深,人们对可持续发展认识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经济的发展(更不是经济增长的意思),提出可持续发展的四大支柱是经济、社会、环境和文化,只有四个方面协调发展,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公平性原则
本代人之间的公平、代际间的公平和资源分配与利用的公平;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机会、利益均等的发展。它既包括同代内区际间的均衡发展,即一个地区的发展不应以损害其它地区的发展为代价;也包括代际间的均衡发展,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的发展能力。该原则认为人类各代都处在同一生存空间,他们对这一空间中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拥有同等享用权,他们应该拥有同等的生存权。因此,可持续发展把消除贫困作为重要问题提了出来,要予以优先解决,要给各国、各地区的人、世世代代的人以平等的发展权。
持续性原则
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即在满足需要的同时必须有限制因素,即发展的概念中包含着制约的因素;在“发展”的概念中还包含着制约因素,因此,在满足人类需要的过程中,必然有限制因素的存在。主要限制因素有人口数量、环境、资源,以及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能力施加的限制。最主要的限制因素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自然资源与环境。因此,持续性原则的核心是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从而真正将人类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有机结合。
共同性原则
各国可持续发展的模式虽然不同,但公平性和持续性原则是共同的。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决定全球必须联合起来,认知我们的家园。
可持续发展是超越文化与历史的障碍来看待全球问题的。它所讨论的问题是关系到全人类的问题,所要达到的目标是全人类的共同目标。虽然国情不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具体模式不可能是惟一的,但是无论富国还是贫国,公平性原则、协调性原则、持续性原则是共同的,各个国家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都需要适当调整其国内和国际政策。只有全人类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总目标,从而将人类的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